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分別對應於房屋和土地使用權。產權屬於個人,可以交易。居住用地使用權70年後到期,到期後自動續期。
但在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,國家出臺了“新規”,新增了房屋的第三種財產,即“居住權”。
居住權作為一種新型的房屋財產,與老年人的養老、住房交易、房屋價值、家庭財產和繼承等密切相關。
用不好的糖霜會給你自己帶來無窮的麻煩。許多人可能聽說過居留權,但他們並不理解。有人建議他們仔細觀察並保存。由於居住權的深遠影響,本文試圖使其盡可能簡單。
居住權通俗解釋及相關“新規”
居住權:過去,房子要麼自己住(產權與使用權一致),要麼出租給他人(房屋產權仍屬於自己,承租人獲得短期房屋使用權),但沒有居住權。居住權的設立是將房屋的產權與房屋的使用權相分離。房屋的產權是產權,使用權是使用權,使用權是居住權。
剝奪後的居住權有何規定:根據民法,居住權只有在居住權到期或居民死亡時才能轉讓或繼承。這將導致一個問題:在過去,誰買了房子,同時有權使用房子,誰就可以住在裡面。但如果你設定了住房子的權利,對不起,你買了就不能住了。
居住權高於產權:你可能很困惑,我買了房子卻不能住?是的,如果房子有居住權,因為居住權是為了保護“居民”的權益,這比你的產權更高。
居住權在合法之前需要備案:當然,我們不應該對居住權太“害怕”。只有居住權經房屋委員會登記或以遺囑形式登記,才不成立。
為什麼要確立居住權
“老年人如何養老”已成為全國關注的焦點。雖然有養老金,但老人生病、住院、請保姆、請護士等都是不可避免的。現時,年輕人面臨著巨大的就業壓力。他們忙於工作,幾乎沒有時間照顧老人。
囙此,讓老年人有更多的收入來源是很好的解決辦法之一。如果他們不賣自己的公寓,如果沒有地方住,他們就得不到任何收入。我該怎麼辦?然後是居留權的確立。
如果將房屋產權和使用權剝離,產權可以單獨交易,居住權也可以單獨交易。比如,老年人可以將房屋產權出售給他人,但保留居住權。這樣,如果你有了收入,你就沒有地方住了。
居住權可能存在哪些“風險”?
文章一開始,就說“居住權”涉及養老、住房交易、住房價值、家庭財產和繼承權。第二段對老年人養老的原因進行了說明。居住權與房屋買賣、房屋價值、甚至家庭財產和繼承權有什麼關係?
它很大。正因為有這樣一句話,“有居住權的房屋不能轉讓、繼承、出租。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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